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于2025年9月25日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問答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問答
一、《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與其他標準的關系
本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要求,主要規定了與食品安全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強制性標示項目以及食品標簽標示的技術性要求。除本標準要求外,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對食品標簽另有規定的,應同時執行。與本標準要求不一致的應當按本標準執行。
二、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定義和標準的實施范圍
為進一步規范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管理,本標準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與GB7718-2011版相比,除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質量、體積及長度標識的食品”外,將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并“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食品(包括稱重方式和計件方式)”也納入了“預包裝食品”的范圍。
由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標簽標示應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執行,非銷售單元的預包裝食品不進行強制性要求。
三、關于不屬于本標準適用范圍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屬于本標準適用范圍,但可以參照本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執行:
一是食品儲運包裝標簽,即在貯存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銷售、攜帶等為目的的食品包裝的標簽;二是以無包裝狀態陳列并銷售的食品;三是餐飲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四是食用農產品;五是在經營環節將預包裝食品拆零進行銷售的食品。
四、關于生產日期的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對于先行完成包裝或灌裝,且需在包裝內完成發酵、靜置等生產過程后方可進行銷售的食品,可以以完成相應生產工序,進行銷售的日期為生產日期。
五、關于保質期的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食品標簽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該定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保質期的定義保持一致,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用于生產和銷售。
六、關于規格的定義
“規格”指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預先定量的預包裝食品時,對凈含量和內含件數關系的表述。該定義不涉及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食品。
七、關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區別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本標準規定的所有強制性標示內容。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應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數字標簽標示,或通過說明書、合同等方式注明。
為避免誤解,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可在“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進行提示,如使用“非零售”“餐飲專用”等字樣。
八、關于“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包括:
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作為原料、輔料等用途的預包裝食品。
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需要按散裝形式進行銷售的,或需要改變包裝形式后再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九、關于“食品標簽不應與食品或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食品標簽的所有強制性標示信息應采用粘貼、打印、模印、嵌套或壓印等形式固定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不易分離。
“不易分離”指消費者(或使用者)打開包裝食用(使用)前不得分離。但附加的,說明食用方法、產地特征、產品特點等非強制性內容的說明物(如:吊牌),可根據實際情況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分離。
十、關于規范的漢字、外文、少數民族文字
本標準中的“規范的漢字”指國務院發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強制性內容如同時使用繁體字、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文,應與規范漢字涵義一致并有對應關系。
進口食品標簽按照進口食品章節要求執行。
十一、關于數字標簽的基本要求
鼓勵食品生產者通過使用數字標簽展示預包裝食品標簽信息。數字標簽展示的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的規定。廣告、營銷等其他信息不屬于數字標簽。使用數字標簽時,應在食品包裝上的數字標簽識別碼臨近位置通過“數字標簽”或類似字樣明示其身份。本標準不對數字標簽展示平臺做統一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建數字標簽平臺或使用第三方平臺展示數字標簽信息。
數字標簽標示內容應清晰、醒目、易于識讀,避免重疊、堆積,不得有影響正常閱讀的彈窗、飄窗等干擾元素。鼓勵在數字標簽中使用音頻、視頻等形式展示食品標簽信息,便于消費者更好地獲取食品信息。食品生產者通過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簽展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產品信息時,應當與其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保持一致。
十二、關于數字標簽標示內容的修改
數字標簽展示內容不得篡改,當對數字標簽內容進行修改和更新時,應記錄修改內容、修改時間、修改者信息等要素,確保信息修改過程可追溯。
十三、關于數字標簽可以展示的其它信息
鼓勵數字標簽二維碼與包裝上其他二維碼整合,實現多碼合一。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可以標注的配料來源、生產工藝、產地信息、食用方法、產品追溯、食品安全與營養等信息,受實體標簽版面限制,可以通過數字標簽展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展示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相關信息的客觀、科學,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十四、關于使用數字標簽時,食品標簽標示的簡化
食品生產者通過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簽展示生產者詳細地址的,可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將生產地址簡化標注為縣級行政區名稱,并在生產者名稱后標示。如,某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簽上展示的生產地址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XX鎮XX大道XX號”,可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XXX生產者(固安縣)”。
十五、關于真實屬性名稱
本標準規定的真實屬性名稱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固有特性的專用名稱,包括對配料特征、工藝特點、食品類別等一種或多種食品專屬特征的描述。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已規定或使用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與上述名稱本質相同的名稱作為屬性名稱,選用時應綜合考慮食品特征與消費者對于食品屬性的辨識需求。
本質相同的名稱一般指食品命名所使用的名稱本質上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的已規定或使用的名稱相同,但表述方式存在差異,如:“榛子巧克力”與“榛仁巧克力”;或者是上述名稱的約定俗成的同義語,如:“奶酪”與“干酪”。本質相同的名稱的使用應能夠充分反映食品特性且通俗易懂,符合消費者日常識讀習慣,且不引起誤解。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規定或使用的名稱時,應使用能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且不易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名稱作為真實屬性名稱。
十六、關于水在配料中的標示
在食品加工制造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但已完全蒸發、揮發或去除的水可不在配料表中標示。
當食品加工制造過程中蒸發、揮發或去除水的總量小于水的加入量時,應在配料表中標示。
十七、關于配料名稱的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于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頓號、分號、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十八、關于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
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兩種情況:
1.?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展開標示該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不等同于執行標準,只要是相關復合配料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現行有效,即可按照“已有”的條件執行。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如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中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的,則不需要標示;但如果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在終產品中起功能作用,則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復合配料名稱后加括號,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2.?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但其加入量大于食品總量的25%時,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加括號,按照配料的標示要求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大于等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不論其是否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均應當標示。
十九、關于復合配料中復合配料的標示
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可不展開標示,但如含有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時,應在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后加括號,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舉例:“醬油(含焦糖色)”。
二十、關于復合配料的合并標示
復合配料符合標準表A.1中歸類標示要求的,可按照表A.1的規定,歸類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使用歸類標示時,復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劑應按照是否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原則決定是否標示。
二十一、關于食品添加劑名稱的標示方式
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的通用名稱。
同一預包裝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劑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進行標示: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二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通用名稱時,如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60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C),可用GB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列出的國際編碼(INS號)代替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 2.增稠劑(丙二醇)。
若使用食品添加劑“丙二醇”的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60cm2時,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2.增稠劑(丙二醇);3.增稠劑(1520)。
二十二、關于食品添加劑名稱標示的注意事項
1.?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若需要標示功能類別名稱,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的實際功能進行標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標示時參考。
2.?應標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名稱,舉例:“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如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標示時可選擇其中的一個。舉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可標示為“環己基氨基磺酸鈉”或“甜蜜素”,二者均為通用名稱。
如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涵蓋了多種不同的食品添加劑,應根據實際應用情況標示。舉例:苯甲酸及其鈉鹽(包括苯甲酸,苯甲酸鈉)可以根據使用情況標示為“苯甲酸”或“苯甲酸鈉”等。
3.?可以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規定的通用名稱前增加來源描述。
二十三、關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配料表應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應選擇附錄B中的任意一種形式標示。
二十四、關于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劑的標示要求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后加括號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 或“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若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60cm2時,也可以標示為“增稠劑(407,412)”。
二十五、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可以根據實際添加量一一標示,也可以采用體現食品添加劑復配屬性的方式進行標示,即標示復配添加劑的名稱,再在其后用括號的形式展開標示每種食品添加劑。
二十六、關于食品添加劑輔料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二十七、關于酶制劑的標示
酶制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二十八、關于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或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二十九、關于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食品配料使用的物質的標示
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食品配料使用的物質,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范標示。如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公告中規定的名稱;如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公告中規定的名稱;如作為配料使用,應標示具體名稱或其在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公告中(如新食品原料)規定的名稱。
如味精(谷氨酸鈉)既可作為調味品又可作為食品添加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標示為“味精”。
三十、食品中使用的菌種的標示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應當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可同時標示相應的菌株號及菌種含量。普通食品中使用的菌種,應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標示具體的菌種名稱;嬰幼兒食品中使用的菌種,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標示具體的菌株名稱。菌種的含量標示建議以10的n次方加單位的方式,如“n×106?CFU/g或n×108?CFU/mL”的形式標示。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若在食品中起發酵作用,可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也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或“微生物發酵劑”。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若經過滅活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標示,應在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的臨近位置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或標示“經滅活”“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能充分說明菌種已無活性的詞語。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食品加工用菌種制劑的,可以只標示菌種名稱,菌種制劑中的其他原料可以不標示。
三十一、關于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了一種或多種配料,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成分時,應在配料表中,或以附加文字說明的形式標示相關配料的添加量或相關配料、特定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進行定量標示時,可標示相關配料或成分的具體添加量或含量,也可以標示相關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的范圍或最小/最大承諾值,具體的標示形式可參照本標準附錄A。
若相關配料或成分在致敏物質標示等警示性用語、食用方法或對于產品感官特征的描述中提及,不屬于特別強調。舉例:“本產品含有大豆,可能引起食物過敏”等。
三十二、關于使用“無”“不含”等詞匯時,其“相應配料或成分含量應為0”
當某配料或成分在終產品中的含量為“0”時,可以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對相應配料或成分進行特別強調。
當其他法律、法規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例如,GB 28050對能量或某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有特殊規定時,應按照GB 28050的要求執行。當產品執行標準中設置了“無XX”等界限值要求的,可從其規定,如某食品標示了“無醇”時,則該食品的全部配料及其生產過程中不能含有或產生“乙醇”,或由配料帶入及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乙醇”符合該食品所執行標準中的“界限值”要求。
三十三、關于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的情形
1.食品添加劑、食品污染物;
2.法律、法規和標準(含公告)規定不允許添加到該食品中的物質;
3.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
三十四、關于食品名稱中提及的特別強調的情形
本標準規定,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應標示其本身或相關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但涉及以下三種情形的可以豁免進行定量標示:
1.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存在的食品名稱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存在的食品名稱及與其本質相同的名稱。舉例:牛奶巧克力;
2.用于體現產品屬性的,與原料、成分、類別等特征相關的工藝和質地、風味、滋味、氣味、外觀等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的名稱。舉例:草莓口味冰淇淋、檸檬味軟糖;
3.不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無需在標簽上標示相關信息。
三十五、關于食品標簽上圖片的使用
食品標簽上的圖片包括真實照片、插畫、設計圖等與食品配料或成分相關的示意圖。
當食品中含有某種真實的食品配料或成分時,可使用真實照片對口味、風味、配料來源等情況進行描述。
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應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當通過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生成的圖案無法與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進行區分時,按照真實照片管理。
食品標簽上用于說明質地、風味、滋味、氣味、配料來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圖案不屬于特別強調,無需定量標示。
三十六、關于日期標示
預包裝食品需同時標示兩個日期,包括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保質期的到期日從生產日期的當日或次日起進行計算。在標示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前提下,保質期可作為可選擇標示內容自愿標示。
保質期6個月及以上的預包裝食品或包裝物、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20cm2時,其標簽可僅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的到期日,生產日期作為可選擇標示內容自愿標示。
三十七、關于“消費保存期”
為落實《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要求,節約食物資源、避免食物浪費,可根據食品屬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標示預包裝食品的“消費保存期”作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費者參考。“消費保存期”不應短于“保質期”。
消費保存期可按照附錄A的A.2.5標示具體日期,或通過文字說明的形式對消費者進行指導。
消費保存期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食品保質期的要求,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用于生產和銷售。
三十八、關于致敏物質標示
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魚類及其制品、蛋類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等八大類致敏物質直接作為配料使用時,應采用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和標示方式(可使用字體加粗或下劃線兩種標示方式)進行提示,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使用“食物致(過)敏原(提示)”“致(過)敏物質(提示)”或“致(過)敏原信息(提示)”等為引導詞加以提示。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時,也可以不使用引導詞。
食品中除上述八大類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如芝麻及其制品、椰子及其制品等可自愿標示致敏物質提示信息。
三十九、關于致敏物質預防性提示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車間、生產線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等,鼓勵食品生產者在食品標簽上提示消費者食品中存在致敏物質的可能,可在配料表臨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本產品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此)生產設備還(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產品)”;“本(此)生產線還(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產品)”等。
無論是否標示致敏物質預防性提示信息,食品生產者都應做好生產過程衛生管理,盡可能減少因共用生產線等造成致敏物質交叉污染的風險。
四十、關于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
如果食品所執行的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按標準要求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如果食品所執行的標準中未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不得標示質量等級。
產品分類、產品類別等不屬于質量等級。
四十一、關于產品標準代號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25)4.10規定,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地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年代號可以不標示。
以GB 10765-2021為例,4.10條款中規定的標準代號為“GB”,順序號為“10765”,年代號為“2021”,執行該標準的產品應標示為“GB 10765”或標示為“GB 10765-2021”。
產品標準代號應標示引導詞,引導詞可使用“產品標準代號”“執行標準”“執行標準號”“產品標準號”等與“產品標準代號”含義一致的引導詞代替。
四十二、關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標示
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標簽中標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四十三、關于進口食品標簽標示的基本要求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標示內容,包括外文或繁體字、加貼或印制的中文標簽及其他說明物上的標示內容應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對于采用在原進口預包裝食品包裝外加貼中文標簽方式進行標示的情況,裸露的外文或繁體字以及加貼的中文標簽的標示內容需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四十四、關于進口食品的標示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簽內容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25)第4章(4.9、4.10除外)中相應條款要求。
四十五、如何理解進口食品標簽中文與外文或繁體字的“對應關系”
進口預包裝食品同時使用中文與外文或繁體字時,標簽上外文或繁體字所表述的強制性內容應與規范漢字有一一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生產者和地址、國外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一一對應指外文標簽中涉及強制性的標示內容,均需有對應中文翻譯。外文標簽上未標示,但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需標示的內容,也應在中文標簽上進行標示。為便于消費者了解食品信息,強制性標示內容的中文標簽可使用更詳細、更符合中文閱讀習慣的表述。
其他非強制性內容應有對應關系,對應關系無需全部翻譯,但應標明外文標簽的主要內容或涵義。對于非強制內容,可采用中文概述對外文內容進行描述,如“本產品外文標簽還包括品牌信息、商標相關信息等內容”。
通過加貼標簽等形式遮蓋的外文或繁體字,無需進行翻譯。
四十六、關于進口食品配料表
進口預包裝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內容均須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對應內容,原產品外文配料表中沒有標注,但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應當標注的內容,也應標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和單一原料等)。
四十七、關于原產國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區的名稱。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
四十八、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原標簽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時生產日期的標示
應根據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的當日為起點,經推算后以加貼、補印等方式標示生產日期。
四十九、關于進口食品進口商/代理商的標示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根據進口食品境內承擔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實際情況標示進口商、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進口商為承擔責任主體的,應以進口商為引導詞;代理商為承擔責任主體的,應以代理商為引導詞。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進口食品的生產者和地址、國外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可以不標示。
五十、關于豁免標示的情形
本標準豁免標示內容有兩種情形:一是規定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食品種類;二是規定了當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20cm2時可以免除的標示內容。以上分別考慮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存在困難的情形。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標示。
在標示了批號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類可免于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在此情況下標示的批號不得加貼、補印、修改。
本標準豁免條款中的“固體食糖”為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